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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形式审查的流程

作者:http://www.cddlqjcj.cn 时间:2023-11-14 08:28:17

我们都知道,苏州商标注册还是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能够成功,一旦是成功了,也就是意味着这个商标是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不能被别人抢占先机,也不能失去价值的表现。在商标注册的时候我们还是需要查询才能只知道是不是真的能够查到,接下来我们就给你们带来查询商标的地方。还是要遵循一定的流程,也还是要按照步骤一步一步来。

在查询商标注册情况之前,我们要先了解一下形式审查的流程:

第一,形式审查;它包括以下内容:

1、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要求和他申请的商标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

2、如果外国人委托中国代理人去办理商标注册的,要审查委托书的内容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清晰明确,字迹是否符合规范;

4、商标以及图样的送审数量和规格是否符合商标局的要求;

5、注册商标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完整,是否根据商标局的指示,按时交纳官费;

6、检查是否一份申请书中只申请注册一个商标;

7、审查的日期判断以商标局收到申请请求的日期为准;

不管怎么说这样的形式还是不麻烦,经过了工作人员的受理,就可以自动的发下来。你们还是可以通过官网进行查询,毕竟是免费的,也不需要你们自己掏钱。还是不会浪费你们很多的时间。这难道不是一件很好的事情。

要考虑到以普通消费者的立场、观点来认定近似商标,尽量避免简单的从法官的专业角度分析判断。其中所说的普通消费者属于一个抽象的和理想化的群体,即设想他们既不是非常成熟的消费者,也不是毫无识别能力的消费者,而是具有一定消费经验的消费者。虽然,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消费者难以界定,但以他们的观点看问题,是要求法官只能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以普通消费者的观点来认定商标的近似性问题。在认定近似商标过程中力戒主观色彩,保证公正、公平地对近似商标予以认定。

要采用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具体比较方法。判断是否近似,要采用隔离观察的方法,而不要采取对比的方法观察。将商标置于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地点进行观察,即称为隔离观察,将商标摆在一起进行观察,即对比观察。这是因为在市场上的实际交易中,消费者往往是将商标与过去在其他地方记住的商标进行比较后才购买商品,而不一定是两种商标都同时存在为消费者看到。

为了客观地掌握消费者的态度和立场,不宜同时将两种商标进行现场对比,而只能将所见到的商标与脑子中记忆的商标进行对比。这样就能比较真实地反映造成混淆可能性的实际情况,而不会因为对两个商标进行对比观察所发现的不同点影响法官对其在实际交易中可能产生的混淆的认定。在对比观察情况下,两个苏州商标注册只要不是完全相同的,肯定会看出许多不同的地方,但在隔离观察的情况下,只要仍然存在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就应认定该商标为近似商标。

还有一种方法是整体观察,所谓整体观察,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应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抽出来分别进行比较。这是因为商标作为商品的识别标志,是由整个商标构成的,在消费者的记忆中留下的主要是该商标的整体印象,而不仅为构成该商标的某些单个要素。因此,当两个商标在各个具本的构成要素上可能存在些区别,而且肯定存在区别,但只要将它们集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仍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可能性,就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反过来说,如果两个商标的部分组成要素可能相同,但是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则这种商标就不能定认为近似商标。在这一点上,世界各国所采用的方法都是一致的。如美国学者Arthurr.Miner和MichaelH.Davis主张近似性不能仅通过组成标志的每一个元素来进行判断。

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后,在专利申请阶段,申请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对专利文件修改总的原则是修改不能超范围,即对发明和实川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书的三个月内,可以对其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专利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可主动修改其申请文件。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商标的基本属性是判断商品或服务来源,一件商标能否获准注册与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后是否能将其与其他商标标识明确区分,存在紧密联系。因此相关公众的明确认知对商标能否获准注册至关重要。例如,消费者在平时的生活中可能会误将白事可乐当作百事可乐、将粤利粤饼干当作奥利奥饼干、将康帅傅牛肉面当作康师傅牛肉面,那么白事等3件商标就极有可能不会被核准注册在上述相关商品上,因为它们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而非明确认知。

那么,谁是相关公众?有读者可能会认为,相关公众就是普通公众,因为对于市场上林林总总的商品或服务来说,不论其知名度、工艺、质量如何,依附其存在的商标是否会与其他商标构成混淆或误认,最终还是需要由普通公众来判断。

其实,上述观点是对相关公众的广义理解。诚然,相关公众是商标是否造成混淆的判断主体,但在法律意义上,相关公众应该是一个整体,而且这个整体不是特定的,也不是固定存在的组织。换而言之,相关公众并不等同于普通公众,而是一个较抽象的概念,在个案中,应根据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种类等多方面因素划定相关公众的范围。

例如,对于类似牛奶、牙膏等大众消费品而言,普通公众均为最终消费者,均享有对商标认知和判断的话语权。但相较非大众消费品的其他商品,如橡胶跑道,在该商品上注册一件商标,该商标的相关公众就应该是具有一定体育设施专业知识或对跑道设计建设较为了解的从业人员,包括体育场馆的设计者、各项赛事的主办者、专业的运动员、新闻媒体等。

因此,相关公众应该是对所处领域以及该领域内已有的商标、品牌有一定了解的群体,可以是商标所标识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也可以是经销渠道中的经营者,抑或是最终购买该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此外,相关公众不能是具有专业商标知识或从事商标研究的从业人员,因为该类群体对于商标的认知度要比普通公众更为敏感,其对商标进行判断时往往会秉持更为审慎的态度和注意力,如依据他们的视角去判断商标的混淆或近似,未免过于严苛,也不够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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